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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外企合同的“隐形陷阱”
  2008年3月28日13:38  扬子晚报
    薪水高,福利好,去外企工作是不少大学生、海归派的梦想。常州一名海归学生史硕文在求职中发现了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细节,外企在劳动合同附则中规定,发生争议到外方指定法院解决。

  史硕文说,合同附则往往不被求职者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只能哑巴吃黄连,可谓是“隐形陷阱”。他和法国某跨国企业洽谈时,发现该企业指定,一旦发生争议,必须到瑞典斯德哥尔摩法院打官司。飘洋过海打官司不仅费用高,而且多少带有地方保护色彩,普通求职者无疑处于弱势。权衡再三,小史放弃了这份令人眼热心动的工作。

  外企的陷阱突出的还有“文字游戏”陷阱,即规定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等。由于外企一般签订中英文合同,并按照英文合同执行,而由于翻译、文化等方面差异容易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在处理上一般对劳动者不利,而且外文合同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唯一依据,普通劳动者很难再举出其他能够推翻合同的有力证据,容易吃亏。

  如何规避这些“隐形陷阱”?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驻华办事处大多没有用工权,通常不是直接与员工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对外服务公司招人,不必受制于劳动法。一旦产生劳动纠纷,与求职者对簿公堂的并不是所在的用人单位,而是服务公司。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无法与公司对抗。有关专家建议,求职者在和外企签订合同之前,全外文的合同一定要认真读懂全部内容,甚至可以翻译后做个公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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