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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歧视乙肝携带者属违法
  2008年4月1日10:2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胥柳曼为实现“公平就业”,乙肝病原携带者今后求职若再遭遇歧视,将不会面临投诉无门的局面。昨天,上海劳动保障专家在“东方讲坛·两法系列讲座”中表示,随着明年《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悉,《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的首部法律,其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并且,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上海劳动保障局就业处专家表示,从立法的思想上看,该法保护对象有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比如,有一个很出名的肝胆相照网站,曾有劳动者发帖因自己"小三阳"多次求职遭拒。今后,这种现象可能会减少。因为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今后,有关劳动者一旦权益受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统计,全国2008应届毕业生为590万,明年会更多。并且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也为数不少。对此,《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以前,这只是政府部门的政策行为。但政策毕竟是阶段性的,缺乏长期制度作后盾。因此该法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上海劳动保障专家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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