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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毕业生就业协议新规 1个月内订劳动合同
  2008年4月1日13:49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手续。记者近日获悉,2008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有这样一条保障毕业生利益的新规定。

  据了解,这一新规定也正呼应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不少毕业生对此表示欢迎,“以前曾经听说报到后单位很久都不给签合同的事情,我们今年就不用担心了”,同济大学大四毕业生小张告诉记者,自己拿到协议书就看到了这一新条款,感觉心里踏实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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