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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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