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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答:(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将原判决和漏罪合并处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原来判10年,漏罪应判三年,已服刑五年,就先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能是12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再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就还要服刑七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将原判决先减去已服刑的刑期,再进行数罪并罚。仍上面的例子,如果新罪要判六年,就是原判(已进行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的刑期)12年,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即原来还要服刑的七年,加上新罪的六年,数罪并罚可能判12年。总共要服刑17年。当然还要符合《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答:(1)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2)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
(3)相互关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二者是辨证统一、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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