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在职研究生网!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目前交流吧共有 56666 名研友正在进行……
 北京站  |  上海站  |  山东站  |  河北站  |  四川站  |  广东站  |  河南站  |  沈阳站  |  湖北站  |  浙江站
中国在职研究生网 >> >> 正文

2009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综合答案

2009-06-15 09:46       来源:学苑中心    http://www.zzyjs.com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答:(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将原判决和漏罪合并处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原来判10年,漏罪应判三年,已服刑五年,就先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能是12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再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就还要服刑七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将原判决先减去已服刑的刑期,再进行数罪并罚。仍上面的例子,如果新罪要判六年,就是原判(已进行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的刑期)12年,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即原来还要服刑的七年,加上新罪的六年,数罪并罚可能判12年。总共要服刑17年。当然还要符合《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答:(1)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2)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

(3)相互关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二者是辨证统一、互为补充。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在职读研实用信息
版权声明
    凡本站稿件类型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启文教育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协议授权,任何媒体、网站及个人均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发表,违者必究。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资讯文章
热点推荐简章
相关简章推荐                   更多简章
推荐阅读
网友阅读
在职研究生热门专业
  • 专业名称详情
地方导航站:北京站 | 上海站 | 沈阳站 | 广东站 | 四川站 | 山东站 | 河南站 | 河北站    进入旧版>>
京ICP备05038589号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575号 北京市海淀区启文培训学校
常年法律顾问 华泰律师事务所 毛亚斌律师